当前位置:学商首页 > 国际热点 > 韩国签证办理须知
韩国签证办理须知
关键词:韩国签证,韩国考察,韩国旅游 来源:环球学商网 发布时间:2016-02-24

  一 、申请材料的填写及准备

  ○ 请参考大使馆网站上的申请签证所需材料,并根据本人入境目的准备邀请方(韩方)及申请人材料。所需材料中如有无法提交的,可用证明其原因的材料来代替。

  - 签证申请表、邀请函等有固定格式的材料,可从我使馆网站“领事/签证业务-签证信息-各种表格下载”中下载并使用。       *申请签证时所提交的材料不予退还

  - 申请表要逐项详细填写,须填写可随时联系的电话号码,并由本人签字(任何不实内容,有可能导致拒签)。

  - 申请短期访问(C-3)签证的人员,可以只填写申请表生的第1项(个人信息)、第3项(护照信息)、第4项(联系信息)、第9项(访问信息)。

  ※为了使您更快地申请签证,请提前在大使馆网站(签证信息﹥各种表格下载)下载并填写。

  ○ 邀请函(邀请事由书)

  - 邀请函应记载邀请人及被邀请人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邀请事由(目的)、邀请时间、在韩停留期间遵守韩国有关法令等内容,并签字·盖章 (邀请函无需公证)

  ☞ 亲戚访问,请参考本馆网站「领事/签证业务-表格样式下载」内容

  ○ 事业者登录证明、纳税事实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婚姻关系证明等政府机关出具的材料 

  - 上述材料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 事业者登录证明及纳税事实证明由韩国国税厅Hometax (http//www.hometax.go.kr) 或是税务所签发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此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在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获发后还需办理公证处的公证和外事办公室的认证(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行)。

  ○ 申请长期签证的人员,须提交由大使馆指定医院签发的肺结核检测证明(2016年3月2日起实行)

  ☞ 留学(D-2)、语言研修(D-4)签证从2016年7月1日起实行

  二 、签证申请程序

  1、业务管辖区域

  ○ 原则上签证应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所属的领区签证处办理。

  ○ 韩国驻华使领馆领区如下:

  - 驻华大使馆: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青海省

  - 驻沈阳总领事馆:辽宁省,黑龙江省,吉林省

  - 驻上海总领事馆:上海市,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

  - 驻广州总领事馆: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福建省

  - 驻青岛总领事馆:山东省

  - 驻成都总领事馆: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

  - 驻西安总领事馆: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 驻武汉总领事馆: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

  - 驻大连领事办事处:大连市的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新区(金州区,开发区,保税区)

  ○ 除以下签证之外的其他签证,申请人即便户籍所在地不在我领区,如实际居住地在领区,可在我使馆申请签证(是否需提交暂住证,请看<以入国目的分类的签证所需材料>)

  F 申请留学(D-2-1,至 D-2-6)、语言研修(C-3-1,D-4-1)等签证的在校生或毕业生可在学校所在地所属使领馆申请。

  F 商务签证及在外同胞签证(F-4)中以法人企业代表、管理级职员资格申请的需核实公司情况的签证,应在公司所在地所属使领馆申请签证。

  F 需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签证(访问就业、雇佣许可者、结婚移民、永住权者家属),应在<无犯罪记录证明>签发地(户口所在地)所属使领馆申请签证。

  ※ 免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访问就业再入国者(H-2-7)可不限制户口所在地递交申请

  F 申请长期签证的人员,须提交由大使馆指定医院签发的肺结核检测证明(2016年3月2日起实行)

  ※ 留学(D-2)、语言研修(D-4)签证从2016年7月1日起实行

  - 须提交肺结核检测证明的签证种类,请看“以入国目的分类的签证所需材料”。

  - 大使馆肺结核检测证明指定医院名单:请看附件3

  F 在外同胞(F-4)签证申请人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人和同胞签证(C-3-8)申请人,不受领区限制。

  2、签证申请及领取时间

  ○ 申 请  e  09:00 ~ 11:30

  ○ 领 取  e  14:00 ~ 17:00

  ※ 申请结婚移民签证(F-6),需提前电话(8532-0419)预约,并须本人到我馆递交材料。

  3、护照剩余有效期

  ○  从申请签证之日算起,签证申请人护照有效期需超过六个月以上。

  ○ (例外情况)却因亲属死亡等事由需紧急赴韩,同时可在护照剩余有效期内回国时,可以申请签证(需提交承若书) ※从2014年11月3号起施行

  4、 签证申请方法及代办范围

  ○ 公务护照持有者: 通过中国外交部申请。

  ○ 所有种类签证,均可由本人、代办机构、代理人申请,但旅游签证(包括医疗观光)只能通过大使馆指定的代办机构(旅行社)申请。

  ※ 但,已在线预约旅游签证的申请人、第三国公民可由本人直接来馆申请。

  ○ 通过代办机构申请:各类代办机构所能受理的范围之内的签证。通过我馆指定的优秀旅行社代办签证,可享受免交部分材料及缩短签证所需时间等便利。

  ※ 请参考我馆领事部指定代办机构(优秀旅行社)名单

  F 代办社可根据代办总件数、距离、交通费、其他使领馆的手续费,自主决定代办费。

  ○ 代理申请的范围:

  - 家人或公司同事一同申请同一类签证时,可由其中一人申请

  ☞ 申请人的家属(2寸以内)在出示结婚证,户口本、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后可代为申请

  ☞ 公司等单位职员在出示委托书、代理人的在职证明、代理人的身份证后可代为申请

  5、签证加急服务

  ○ 适用对象:除公务护照持有者之外的所有申请短期访问签证(C-3)和“签证发给认证书”持有者和需要办理加急签证并被认可符合加急条件者。

  F 旅游签证(包括医疗观光)须通过代办机构(旅行社)办理。

  ○ 所需时间:4个工作日

  (优秀旅行社代办签证、“签证发给认定书”的签证只需3个工作日)

  ※ 如需核实所提交材料的真伪或需领事面谈,加急签证所需时间也有可能延长。

  三 、签证费

  (单位:人民币)

  签   证   种   类

  手续费

  加急费

  单次签证

  短期签证

  (停留期90天以内)

  260元

  390元

  长期签证

  (停留期91天以上)

  390元

  520元

  团体旅游

  97元(每人)

  130元(每人)

  两次签证

  个人

  455元

  585元

  团体旅游

  195元(每人)

  325元(每人)

  多次签证(长、短期)

  585元

  845元

  延长再入国许可期间

  130元

  -

  ○ 以上是中国公民签证收费标准,其他国家公民的签证费按照其所属国与韩国政府之间的协定或互惠政策收取。

  ○ 签证拒签或虽申请了多次签证但获发单次签证的情况,均不予退还签证费。

  四 、签证签发所需时间(工作日)

  签 证 种 类

  所需时间

  - 家属死亡、看护病人等人道主义事由

  1

  - 加急签证(优秀旅行社代办、及“签证发给认定书”)

  3

  - 修学旅行团,加急签证(一般旅行社,个人申请)

  - 团签

  4

  - 外交、公务、因公护照持有人

  - 签证发给认定书,团体旅游

  - 通过优秀旅行社申请的旅游签证(单次、多次)

  5

  - 个别观光、医疗观光,商务、亲戚访问等短期综合(C-3)签证

  - 短期多次签证

  6

  - 留学, 语言研修、短期就业、临时采访、长期签证及随行家属、访问就业、在外同胞、居住、结婚移民签证

  7

  ○ 以上标准只适用于审查签证时不存在问题的一般情形,若需补充材料或核实材料真伪,审查时间将会有所延长。

  五 、签证结果查询及领取

  ○ 在本馆官方网站“签证结果查询”中输入英文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受理号码后可确认签证结果以及审查进展情况。

  ○ 签证申请结果只能通过本馆网站上的“签证结果查询”进行查询。如被拒签,在本系统可查询到大致原因,本馆将不再通过电话或书面等方式告知更详细的拒签理由,望谅解。

  ○ 通过代办社申请签证的人员应通过代办社领取护照;申请人本人前来领取,可凭申请时拿到的

  签证受理证(小票)领取;如代理人领取护照,应出示签证受理证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 未持签证受理证的代理人,无法领取护照

  六、申请签证注意事项

  1、拒签后再次申请签证

  ○ 签证被拒后,如无特殊原因,只能在自拒签日起2个月后重新申请。但结婚移民签证和永久居留资格持有人的配偶签证只能在自拒签日起6个月后再申请。

  ○ 近三个月内如在其他使领馆拒签,若无特殊理由,应在之前被拒的使领馆重新申请。

  2、签证的效力

  ○ 签证种类(Single/Double/Multiple)系指在签证上标注的入境截止日前可入境的次数

  - 单次(Single):在签证上的入境截止日(从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前可入境1次

  - 两次(Double):在签证上的入境截止日(从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前可入境2次

  - 多次(Multiple):在签证上的入境截止日(从签发之日起一~五年)前可自由入出境

  ※ 即便持有签证,在入境审查时如被认定为不许入境者,将被拒绝入境,使领馆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 签证停留资格系指在韩停留目的,如从事与停留资格不符的其他活动(尤其是就业等),应获得法务部(出入国管理事务所)的允许。

  ○ 签证的停留期系指在有效期内入境后最长可在韩停留的时间,如欲逾期停留,应获得法务部(出入国事务所)的允许。

  3、签证审查原则

  ○ 本馆的签证签发以韩国出入境管理法等相关规定为依据,被拒签的理由如下:

  - 持无效护照或入境目的及停留期间不明确(出入境管理法第12条)

  - 有充分理由认定有可能危害大韩民国的利益或公共安全(非法滞留等)(出入境管理法第11条)

  - 有充分理由认定有可能妨害大韩民国经济、社会秩序或良好风俗(出入境管理法第11条)

  - 传染病患者、吸毒者、精神障碍者、流浪者、贫困者及其他禁止入境者(出入境管理法第11条)

  ○ 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②申请表内容不实;③无法明示其入境目的及停留时间或无法提供能否认其非法滞留可能性的说明材料等,均可成为拒签理由